重庆市墙体材料工业行业协会
关于印发《行业推广价格发布管理办法(试行)》的通知
各会员单位:
为推动我市新型墙体材料应用,确保行业推广价格发布的真实性和有效性,协会组织编制了《行业推广价格发布管理办法(试行)》,现予以发布,请各会员单位遵照执行。
附件:行业推广价格发布管理办法(试行)
重庆市墙体材料工业行业协会
2025年3月28日
重庆市墙体材料工业行业协会 行业推广价格发布管理办法(试行)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熟悉行业优势,确保行业企业向协会反馈价格的机制透明、高效,并强化协会对价格发布的管理职能,特制定本办法。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都市主城区内墙体材料价格信息的采集、审核、发布、调整。 第二章 行业企业价格反馈机制 第三条 定期报送:企业每月底按含税和不含税价格提交主要产品或服务的价格数据(包括出厂价、到岸价、合同、发票等)。 第四条 重大变动即时报送:当市场价格因突发事件(如原材料波动、政策调整等)出现涨幅超过5%或连续波动时,企业需在价格变动24小时内向协会报备。 第五条 协会通过对比企业历史数据、上下游关联企业报价及第三方市场监测数据进行真实性核查。 第三章 行业价格管理 第六条 由协会领导、法律顾问、行业专家及企业代表组成价格发布审查组,负责制定价格监测规则、审核争议数据、处理违规行为。 第七条 由协会每月对发布行业价格的产品或服务定期收集、评估分析,形成价格清单,通过市建设工程造价总站“行业推广价专栏”向社会发布。 第八条 材料价格信息采集应遵循以下原则: (一)质量合格:采集价格的材料应是符合国家、行业或地方标准的合格产品。 (二)批量交易:采集价格的材料应具备一定成交量。 (三)常规交易:采集价格应是市场常规交易条件下成交的价格,需排除非正常因素。 (四)时效性:采集价格应为当期市场价格。 第九条 纳入行业推广价格发布范围的材料应满足以下条件: (一)具备并满足国家、行业、地方等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,满足生产许可资格和质量合格要求。 (二)同一种材料有2个及以上品牌或生产销售企业。 (三)同一种材料有3个及以上项目应用案例。 第十条 价格发布内容审核贴合市场实际,不涉及价格协同、市场分割等《反垄断法》禁止行为。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十一条 每季度召开价格沟通会,组织企业与协会审查组、监管部门进行沟通交流, 建立价格争议仲裁通道,企业可对协会发布的数据提出异议,协会需进行书面答复。 第十二条 对虚报、迟报的企业作不诚信处理,不再纳入价格采集范围。对合规企业给予优先、长期采集,作为行业评优的依据。 第十三条 对会员企业提供的产品或服务价格原始数据、合同、票据等资料,可与协会签署保密协议,确定企业数据安全。 第十四条 行业价格发布的数据真实性、流程合规性、社会效益等,接受市建设工程造价总站的监督管理。 第十五条 开通公众监督渠道,接受企业对协会滥用职权的投诉,核查属实的纳入行业协会信用考核。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。 第十七条 本办法最终解释归重庆市墙体材料工业行业协会。